教育部函轉原住民族委員會相關說明,配合「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施行,釐清現行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之適用範圍,提供相關資訊予師生參考。
依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相關規定辦理。
依「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平埔原住民族群之語言及文化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等相關規定。
至於現行其他法律及相關規範中所稱「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規定,並非當然適用於平埔原住民族群,相關權益之適用範圍應依各該法律及規範之規定辦理。
原住民族委員會並已邀集相關機關研商平埔原住民族群權益保障事項,後續將依相關法規及會議決議共同推動權益保障工作。
本案相關公文及會議資料詳見附件:
教育部函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影本
相關會議紀錄
如對相關法規或權益適用有疑問,建議依個案所涉法規向權責機關洽詢。
資料來源|教育部、原住民族委員會
發文日期|115年8月14日
文號|臺教綜(六)字第11500755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