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智慧快速流失,目前原住民族知識以及相關師資正在建構與養成中,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35條規定:「各級各類學校為實施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及藝能教學,得遴聘原住民族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人士支援教學;其認證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為規範其取得資格辦法,針對文化及藝能專業領域、資格、著作、教學經驗、作品參賽等級分別訂定基準認證。
本辦法認證分類:
(一)原住民族文化: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藝 術、歷史、傳說故事、生活慣俗及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
(二)原住民族技藝:原住民族傳統之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 藝及其他藝能成果之表達等。
申請資格:
具下列資格者之一者:
(一)經歷:曾於各級各類學校或相關機構擔任教師、講師或教學支援工 作人員,教授原住民族文化或技藝相關課程滿二年,並由任教機構 學校考核甲等或評定優良者。
(二)著作:出版或發表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及 相關著作。
(三)事蹟:從事原住民族傳統文化、技藝工作,有具體貢獻,經地方政 府、部落組織或學校推薦(原住民族耆老得以自薦方式申請)。
受理申請期間:
(一)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